近日,刘晓庆与一位深圳投资者之间的330万元借贷纠纷案迎来了二审的终审判决。根据9月1日的信息披露,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31日作出了判决,驳回了刘晓庆的上诉,维持了原判决。这名知名演员需对“刘晓庆珠宝(宁波)有限公司”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,金额为未实缴的340万元出资范围内。
该纠纷起源于2020年,当时王先生以个人名义向刘晓庆珠宝公司及其关联方徐某借出330万元。依据双方签署的借条,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21年3月30日。然而,该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。经过初审,法院认定刘晓庆作为公司的原股东,未实际缴纳340万元的认缴出资,因此需在公司债务中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。
刘晓庆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满并提出上诉,但经过长达八个月的审理,二审判决依然维持了原判,最终她败诉。王先生在2020年因借贷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刘晓庆珠宝公司及徐某偿还欠款。因被告未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,王先生申请了强制执行,但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,法院终结了此次执行程序。
在2025年,王先生要求将刘晓庆及其经营的宁波晓庆企业也作为被执行人,法院同意追加宁波晓庆企业,部分驳回其他申请。对此,王先生不服,进一步提起诉讼,形成了当前的法律争端。
此外,王先生在2025年对刘晓庆进行了实名举报,指控其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。对此,国家税务部门经过调查表示,未发现举报中所反映的税务问题。
刘晓庆生于1950年10月,家乡在重庆,是中国内地著名女演员,曾参演多部经典作品,包括《小花》、《瞧这一家子》、《芙蓉镇》、《原野》以及《武则天》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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